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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地产开发需要知道的几点冷知识(一)
作者:万方亮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趋成熟,不光是购房人,开发者也需要知道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以规避房产建设中的风险。了解并掌握土地开发的法律常识,不仅能为消费者带来合法正规的房源,也能省去因开发土地引起的法律纠纷。
首先,我们看看土地开发都需要向什么部门进行审批。
 
Question.1开垦荒地向什么部门审批?
Answer:第一,开发范围上,必须明确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不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进行土地开垦。开发商可以选择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这种土地,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第二,开发面积上,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第三,使用期限上,即使是经过了县级以上人们政府批准,也不能超过50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Question.2征收土地由谁批准?
Answer:由于土地征收非常严格,所以只有国务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审批。要注意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归国务院批准。农业与非农业土地征收也存在区别。非农业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农业土地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那么,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呢?农用地转用,是指农业农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转用的法律手续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一些法律知识做出的总结,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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